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業誠信體系,營造誠實守信 的建筑施工市場環境,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質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推動建筑施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要求,依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評價結果記入全省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通過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服務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臺公開,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動態監管依據。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評價、分級負責。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統一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依托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建立山東省房屋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省建筑施工信用評價系統),發布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對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信用評價信息歸集、審核、推送和結果應用等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及時準確填報完善信用信息,復核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信用評價信息,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健全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
(三)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信用信息的歸集、審核、推送和結果應用工作并指導督促企業及時準確填報完善信用信息。
第五條 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向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提供自身市場信用信息,企業當對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負責.。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六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 企業基礎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注冊號)等注冊登記備案信息,以及應當具有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資格信息。(見附件1)
第八條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或其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獲得的依法合規設立的表彰獎勵以及政府行政部門認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科技創新、工程評價等。(見附件2)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見附件3)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
第十條 實施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動態評價,采取信用記分制。 信用分值=企業基礎信息分(滿分10分)+優良信用信息分(滿分40分)+(50-不良信用信息分)。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等級分為 AAA、AA、A、B、C 級5個等級。
(一)AAA 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于9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未出現附件3中第7-15項不良信用信息。
(二)AA 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于75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三)A 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于60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20分。
(四)B級.信用評價分值不低于45分;評價時點前一年內不良信用信息減分累計不超過30分。
(五)C級.信用評價分值45分(不含)以下,或評價時點前一 年內存在附件3中第16-22項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異議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統一采集至省建筑施工信用評價系統,按照“誰采集、誰負責”原則進行分類采集。
(一)企業基礎信息主要由省建筑施工信用評價系統通過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企業庫數據共享獲取。外省入魯施工企業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更新后的企業信息。
(二)優良信用信息主要由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在省建筑施工信用評價系統填報,支持建筑施工企業自主填報。本省建筑施工企業自主填報信息涉及省內項目的,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涉及省外和國外項目的,原則上由企業注冊地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外省建筑施工企業自主填報信息由企業首次入魯項目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工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市級主管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縣級審核信息進行復核,信息復核確認后納入評價統計。
(三)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誰產生、誰錄入”原則,原則上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錄入,鼓勵企業主動錄入。涉及其他行政部門產生的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信息聯動機制獲取并錄入。省外產生的相關信息,由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和錄入,或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一體化平臺、信用中國、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自動采集錄入。涉及外省建筑施工企業在省外產生的相關信息,經企業主動錄入或其他途徑提交的由企業首次入魯項目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據:
(一)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信用山東、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信息。
(二)各級黨委、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表彰文件及獲獎證書。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等文書。
(四)各類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的處罰、處理信息。
(五)投訴、舉報經核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信息。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的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錄入或審核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或審核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處理。
第五章 信息公開與變更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企業基礎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但優良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5年的,公開期限與其有效期限一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1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七條 表彰獎勵、行政處罰被依法變更、撤銷和信用信息公開期滿的,負責歸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在不良信息公開期限內,建筑施工企業在行政處罰期結束后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諾、通過信用核查、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按規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為認定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決定,并按程序進行修 復,修復后不再予以扣分。
第六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依據本辦法生成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官網公布,全省通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監管。
(一)信用評價結果為 AAA 級、AA 級、A 級的,為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政策扶持、評優評獎、媒體推介等環節予以傾斜。在市場檢查等方面適當減少頻次、降低 比例。
(二)信用評價結果為 B 級的,為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納入“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范圍,適度增加檢查頻次。
(三)信用評價結果為 C 級的,為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納入市縣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查詢和使用公開的信用信息,依法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業管理、評比達標、市場交易、招標投標、社會公益等活動中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泄露參評機構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評價結果應當主動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法律、 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相應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pdf